一、关于编制审批主体问题
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由谁组织编制、由谁审议审批,这是权限、权力、职责问题,更是权威、效力、责任问题,这一点必须弄清楚、弄明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2019.5.9)规定,笔者就这方面问题进行了梳理。
文件规定,国家、省、市县负责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具体规定是:
1.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
2.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3.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
4.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5.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6.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名称写错了、说错了,国家、省、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写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不能称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别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名称不宜简称为国土规划或空间规划,应当说成国土空间规划。现实中,确有不少人把名称叫错了、写错了。国土空间规划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一种新业务,需要专业人士正确引导和宣传。
二、关于时间接点问题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组织召开了一次城镇开发边界试划研究工作部署会。会上,提出的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审批的时间接点是(详情见附后链接):
1.《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0—2035年)》计划年底前上报,拟于明年第一季度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2.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计划明年6月底前完成审批。
3.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计划明年9月完成审批。
笔者注意到,会议没有提及乡镇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度要求,其原因应该是,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在内的“三线”划定工作,涉及层面主要是市县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不必单独提出要求,但各地也需根据实际及早编制,不宜等、不宜靠。另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2019.5.9)提出的时间接点,今年需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应当说,国家根据疫情和实际工作情况,本着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在攻艰克难、积极推进的的同时,作出适当延期是合情合理的。
关于时间接点问题摘录如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2019.5.9)提出》的时间接点是:
1.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2.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3.到 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2019.5.28)提出的报批流程及时间要求是: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 90 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同时,为方便对比学习,笔者将以前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审议、备案情况梳理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3.上述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乡规划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3.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城乡规划审议、备案情况,是这样规定的: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2.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链接: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23/content_5394187.htm
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9-06/02/content_5396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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