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7个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19年12月17日印发,有效期5年)、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 号,2020 年 5 月 6 日印发,有效期5年)、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运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2020年7月15日印发)制作,供各位参考学习、交流(3个文件的原件附在7个问题之后)。
1、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划分为哪两类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的具体指向是什么?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2、设施农业是否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什么情况下必须补划?养殖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何限制条件?养殖设施是否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3、我省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规模有何管控要求?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不是禽类、水产养殖设施)其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多少亩?
我省对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未做明确限制,由经营者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对辅助设施用地有如下管控要求: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看护房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单层。
(2)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禽类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4)畜类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60亩。
设施农业用地将原来的用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其备案程序是: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备案;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未经同意不得动工建设。(1)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2)各类农业大棚和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4)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上述5种类型的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谨防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行违法用地之实。如需用地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7、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从何时起全面运行?对备案信息的录入上报有何要求?对什么时间以来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需在什么时间内完成补录?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系统依托自然资源主干网自2020年7月20日起全面运行。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用地备案表格纸质件和扫描件、用地矢量坐标一并报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信息录入用地备案系统并上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时掌握各地用地备案信息。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对2017年1月1日以来完成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进行补录。各市需组织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补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