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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问题解析

现行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有何规定?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建设性建议?本文作一初步探析,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

问题探析

后期管护是土地整治项目能否发挥长效作用的重要环节,各级文件中对此也有一定篇幅的表述,如: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管护到位。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但是,这些表述只能说是原则性的、定性的,看起来是很重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对后期管护资金没有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预算金额或提取比例,给实际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鉴于此,笔者依据以下规定(按时间顺序排列)提出三点建议(附后):

依据之一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2012年4月12日印发)规定: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可以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列支。

据此,笔者认为,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新增费单独安排经费,做好后续管护工作。

依据之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14〕46 号,2014年12月30日)提出:后期管护专项资金的筹集来源

(一) 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 财政部门从土地整治项目决算及竣工验收后的结余资金中安排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三)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作项目后期管护的其他资金(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四) 镇、村自筹资金。

依据之三山东省财政厅 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5〕199号,2015年12月31日发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规定: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包括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依据之四:《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30条: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 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依据之五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6〕437 号,2016年11月24日印发)提出:市、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应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后期管护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形成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用于公益性较强或短期内不能承包、租赁、拍卖的灌排沟渠、灌溉设施、渠系构筑物、输配电设施、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新建或修复设施的后期管护。

依据之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2017年1月9日)提出: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依据之七: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 号,2019年9月30日发文,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提出:本《通知》下发之后新设立的社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预算中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1%的后期管护资金。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并持续管护5年以上。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是对社会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议统一按3%或5%的比例提取后期管护资金。这样做,符合不低于1%的规定,也避免了计提上的随意性和工作上的攀比性。

二是对政府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议在投资预算中安排5%的专项后期管护资金(但有答复意见说,考虑到后续管护是一项长期工作,管护经费如果在项目预算中列支,将不利于项目按时决算和验收、及时收口。后期管护费用不宜列入项目预算)。至于项目验收移交后,对相关设施经营权的拍卖、租赁收益可收归国库,统一纳入土地整治资金盘子,统一支配使用,避免资金使用上因收益不同造成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出现。

三是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要制定具体的奖补政策。建议按耕地面积实行定额奖补。奖补要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而不是以流转合同为准,不能奖补到流转土地后的耕作大户。避免因土地流转困难而致使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

(作者:项树江 田效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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