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建字〔2020〕1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9日
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市级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初验,并保留其影像资料,形成初验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市级验收准备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验收范围包括按批复的建设工期应竣工验收的农田建设项目及上年度申请缓验的项目。第六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和省农田建设政策和制度办法;
(二)国家和省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年度项目计划、计划调整(备案)文件、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是否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按照项目计划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建设内容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批。
(二)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完成的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推广农业技术和农民技术培训是否达到目标要求,耕地质量是否有所提升。
(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核算等农田建设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
(五)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经当地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了资金决算审计报告。
(六)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建设工程和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制定了产权移交及管护方案。
(七)项目效益完成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八)档案资料情况。计划审批文件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等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是否按规定归档。
第三章 验收方法及程序
第八条 验收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档案、财会账册、工程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实地随机查验项目工程、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
(三)坚持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自查与审计等部门核查相结合;
(四)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根据验收情况分析汇总形成验收结论,向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
第九条 验收时限。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于6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7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条 验收组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竣工项目验收内容,制定验收方案,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验收。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造价、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组长负责按照规范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对验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验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验收人员与被验收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验收组应将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以县为单位,验收组结束验收时,应就验收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向当地反馈。
第十二条 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验收工作结束一周内提交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评分表等。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90分(含)以上为优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验收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通报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以上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确定复验时间。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被验收单位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核查市级验收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每年按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市级验收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将其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附件: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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